1.6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其为业主所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品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7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可提供的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录A和与之相适配的人员参见附录B).
1.8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按综合费率法和人员综合计算法两种形式,根据合同双方意愿选择计费方式(工程监理费所包含的内容参见附录C)。
2综合费率法
2.1按综合费率法计算的工程监理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2.2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2.3综合费率见附表1。
2.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录D。
2.5建设单位如有必要将施工阶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基础工程、人防工程、精装饰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等)的工程监理业务单独委托给监理单位,则应以该分部工程的概算造价作为计费额计算相应工程监理费。
2.6建设单位确有必要只委托工程监理某一部分工作内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给监理单位,可按照其委托部分所占全部工程监理的工作量比例计算工程监理费(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项监理费分别按不低于项目工程监理费总额的40%、10%、10%、40%计取)。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是监理的法定职责,其相应工程监理费不低于总工程监理费的80%。
2.7建设单位如果将保修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连同工程监理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的,则应增加工程总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费用。
3人员综合费用法
3.1按人员综合费用法计算的工程监理费=∑(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相应监理人员数量×相应监理人员服务时间)×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