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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自动发布 | 作者: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9-11-25 | 9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根据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基础保障,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水利部

2019年11月25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项目法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