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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来源:自动发布 | 作者: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8-05-08 | 12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删去第十四条**款。(三)将第五十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