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
通 知
鄂建监协[2015]7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通过市场调查研究,经统计、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现制定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见附件),现予发布,既可作为行业自律的依据,也可为相关单位、相关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监理招标投标以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9月15日
抄送: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
1总则
1.1根据《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而监理的取费则是监理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应当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1.3《规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现阶段监理服务价值与价格的基本一致。
1.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1.5《规则》适用于在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概算的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