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
第五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较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
(二)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
(三)存在以下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比较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一般、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3.隐瞒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问题的;
4.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且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缺陷或严重合同问题的;
5.对监督检查单位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3.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
4.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