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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来源:自动发布 | 作者: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9-11-25 | 16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违反相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存在挂证行为的;

  7.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但数额未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列入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点关注名单"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单位应予以告知。

  第二十四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2年。已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和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关注。

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