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评价标准的制定应依法依规,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价标准指标包括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按照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8执行,动态指标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综合评分的方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 < 90分,信用良好;
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
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
C级:X < 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建立信用档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档案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可以同时申请2项或者2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提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或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申请或异议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