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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自动发布 | 作者: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9-11-25 | 9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样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2次,核查比例不低于5%。必要时可到信用评价机构现场开展核查。

  信用评价结果抽样核查的准确率不得低于95%。准确率低于95%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措施:

  (一)90%≤准确率<95%之间的,责令整改;连续责令整改2次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二)准确率<90%的,责令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违反独立性要求和保密规定的;

  (三)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诺、保证评价等级的;

  (四)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评价标准和程序,且拒不整改的;

  (六)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七)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收取费用的;

  (八)因重大过失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管的。

  信用评价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评价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的。

  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信用评价工作,3年内不得从事信用评价工作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规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且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违反廉洁规定,接受参评单位的财物或参与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活动的;

  (四)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诺、保证信用等级的;

  (六)与信用评价机构或其他参与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七)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