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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自动发布 | 作者:湖北立方和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9-11-25 | 9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量化扣分,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满或有关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予以撤销后,由信用评价机构取消相应扣分,动态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用评价机构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前,须填写《信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公示。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或变更、终止信用评价业务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资料管理系统,系统应保存信用评价机构制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专家保密和廉政承诺书、评价原始资料、专家名单、专家打分表和评价意见、评审成果、异议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保管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关档案信息管理有效期为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